王殿明律师亲办案例
为李某某盗窃罪做刑事辩护,盗窃70余次,涉案金额120万
来源:王殿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1
浏览量:917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王殿明接受李某某的委托为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人李某(男,199469日出生)提供辩护工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2]1829号起诉书指控李某伙同康某、杜某、高某某(三人未达刑事犯罪年龄,均免于刑事处罚)涉嫌盗窃罪,于20127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得知被告人确有多达70多次的盗窃行为,符合刑法中规定的“多次盗窃”标准。

法庭审理中,王殿明律师结合各种证据作出了从以下几个方面辩护意见:

1.被告人系未成年人;

2.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中,被告人系从犯地位;

3.根据所有被害人陈述与案件证据所证明事实不符,且涉案金额100多万未经相关鉴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4.被告人归案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以上辩护意见均予采纳了,对李某某从轻进行了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李某作出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 法释[19984号]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 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 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3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3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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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殿明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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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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