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殿明律师亲办案例
为方某某强奸罪做刑事辩护
来源:王殿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9
浏览量:624
2012年9月6日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王殿明接受方某某之父委托,担任方某某涉嫌强奸案的辩护人。(方某某系未成年,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2)第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强奸罪,于2012年6月28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起诉书中特别指出受害人系幼女应从重处罚。
结合方某某的个人供述、犯罪证据,王殿明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应当从轻或减轻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方某某系未成年人;

2.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供述稳定,无任何翻供之现象,有明确的悔罪态度;

3.被告人方某某家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4.结合其作案手段、方法、侵害时间、社会危害性等情节提出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中对辩护人的上述四点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方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详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海刑初字第2529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害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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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殿明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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