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殿明律师亲办案例
为李某某强迫交易罪做刑事辩护,涉案金额173万,结果是判一缓一。
来源:王殿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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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0日,王殿明律师接受李某某之父委托为其涉嫌强迫交易罪担任辩护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16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石某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京瑞大厦16层商务中心拍卖会上,利用语言威胁、拉帮造势等手段,对现场其他竞拍人进行威胁,排除其他竞拍人的竞拍,在无人敢参与竞拍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73万元的价格购置房产一套,并将竞拍到的房产当即在现场转卖,从中获利人民币20万元。后被当场抓获。该案件曾在法制进行时节目播出,引起公众关注。

2010年10月1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寻事滋事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11月17日被逮捕。随后,王殿明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成功。
庭审过程中王殿明律师就李某某在犯罪量刑方面,列举了大量从轻、减轻的证据和事实,并申请几位关键性证人出庭作证,最终李某某被认定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法条链接:

《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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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殿明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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